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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2024完整版)-尊龙网平台

发布时间:2024.08.26 17:11:25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3年04月17日

施行日期:1993年04月17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4年08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

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应作何种案件受理问题的函


1993年4月17日法函〔1993〕3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3〕27号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作何种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产权争议的确权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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