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边的法律顾问
服务热线:400-668-6166
手机站

扫描二维码

进入手机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24最新)-尊龙网平台

发布时间:2024.08.26 14:10:19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02年07月09日

施行日期:2002年07月15日

有效性:有效

平台更新:2024年0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

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

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4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对已注销的单位原犯罪行为是否应当追诉的请示》(川检发研〔200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2年7月9日

点击加载全部内容
相关阅读更多>>
遇到法律问题,上法头条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

ag人生就是博 copyright © 2024 法头条 尊龙网平台的版权所有 | 闽icp备2021008539号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400-668-6166 网站地图

法头条
手机站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