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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尊龙网平台
更新时间:2024-04-28
复议申请的时效有何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复议申请的时效规定主要涉及行政复议和司法复议两大领域。
1. 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在知晓该行为后60日内提交复议申请。若法律规定了更长的申请期限,则应遵照该特别规定。同时,如果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或其他正当理由(如严重疾病、交通中断等)导致无法按时申请,那么在这些障碍消除后,可从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期限。
2. 司法复议:主要针对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及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以申请再审。其中:
对于判决、裁定的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对于调解书的再审申请,应在调解书送达后六个月内提出,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调解书内容违法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正是此类证书的一种,对于行政许可的决定,如果申请人认为不合法或者有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存在特定情形下,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即当事人无法再行申请行政诉讼或其他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 国务院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裁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若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则其具有终局效力。
2. 法律明确规定某些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情形。例如,在特定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可能规定了对于特定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此时,即使申请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也无法继续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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