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身边的法律顾问
服务热线:400-668-6166
手机站

扫描二维码

进入手机站

仲裁协议是否必须书面形式?-尊龙网平台

发布时间:2024.08.14 11:03:51
仲裁协议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也有例外情况允许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前提是能够证明双方具有明确的仲裁意愿及仲裁事项的具体内容。

仲裁协议是否必须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求,强调了书面形式的重要性。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仲裁协议的明确性、可执行性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随着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发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口头协议或其他非传统书面形式的协议,如果能够通过证据充分证明其存在及内容,则也可能被认可。但此类情况需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与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可以要求仲裁公开进行吗?

仲裁作为一种替代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其程序设计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也强调仲裁的保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仲裁原则上应当保密进行,但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选择公开仲裁,除非该公开性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完整法条内容: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公司仲裁裁决能被法院撤销吗?

公司仲裁裁决并非终局不可改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主要是为了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尽管仲裁协议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但在特定情形下,若能确切证明仲裁意向及具体内容,法律亦不排除其他形式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当事人在设立仲裁协议时,应优先考虑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同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个体经营户的具体行业选择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需求、个人兴趣、专业技能、资金实力以及当地政策环境等。因此,个体经营户在选择行业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领域。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个体经营户”的相关问题。...
    时间:2024.08.21
  • 2024年自然人独资企业属于私营企业范畴中的一种特殊企业类型,其单位性质既体现了个人所有和经营的灵活性,又可能通过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来降低投资风险。在具体操作中,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自然人独资”的相关问题。...
    时间:2024.08.16
  • 自然人独资公司是一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与个体工商户存在本质区别。因此,自然人独资公司仍然属于企业范畴而非个体户。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自然人独资”的相关问题。...
    时间:2024.08.16
  • 2024年总经理并不必须是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的职位和职责由公司法规定,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但其是否同时担任董事职务则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治理结构和运营需求。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董事会”的相关问题。...
    时间:2024.08.12
  • 总公司和分公司在法律关系、财产关系、设立程序、业务执行与决策机构、名称与标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决定了它们在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在商业活动中,了解并正确区分这两种公司类型对于保护自身权益和利益至关重要。法头条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总公司和分公司”的...
    时间:2024.08.12
遇到法律问题,上法头条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

ag人生就是博 copyright © 2024 法头条 尊龙网平台的版权所有 | 闽icp备2021008539号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400-668-6166 网站地图

法头条
手机站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