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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尊龙网平台
更新时间:2024-05-26
国际仲裁中何时可申请临时措施?
1. 申请临时措施的条件:当事人在国际仲裁中申请临时措施,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紧迫性:存在紧急情况,如若不立即采取措施,可能对申请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必要性:有明确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临时措施,仲裁裁决可能难以执行或者申请人的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可能性:申请的临时措施应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即实际操作上可以执行。
比例性:所请求的临时措施应与可能遭受的损害相适应,不得过分限制被申请方的权益。
2. 临时措施的类型: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常见的临时措施包括:
保全财产: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损毁可能用于执行仲裁裁决的财产。
维持现状:要求一方停止某种行为,以防止争议状态进一步恶化。
提供担保:要求一方提供适当担保,以保障将来可能的赔偿责任。
其他必要措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仲裁庭可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临时措施。
3. 适用情形:临时措施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预期胜诉方权益受损:当申请人有较大可能性在仲裁中胜诉,但其合法权益在仲裁期间可能因对方行为受到损害时。
仲裁裁决执行风险:如果存在明显迹象表明,即使申请人赢得仲裁,也可能因对方的行为导致仲裁裁决难以执行。
防止证据灭失:在某些情况下,临时措施也可用于防止关键证据被销毁、篡改或丢失。
在国际仲裁中,电子证据的地位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以及各大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定中。例如,《uncitral仲裁规则》虽未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采纳,但其对证据的定义和提交方式具有包容性,允许使用电子形式的证据。同时,《纽约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亦不排斥基于电子证据作出的决定。
采纳电子证据的标准主要包括:
1. 真实性:电子证据必须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即数据来源可靠,未经篡改。通常需要通过电子签名、时间戳等方式验证其真实性。
2. 完整性:电子证据在生成、传输、存储过程中应保持完整,未经剪裁或遗漏,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
3. 关联性:电子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能对争议点产生实质性影响。
4. 合法性:获取电子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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