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启华律师,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北京市优秀律所主任律师,丰台律协征地拆迁研究会主任。 主要从事有关土地房屋征收、企业拆迁、违建拆除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曾于二十年前因“村委会告倒县政府”一案获得央视《经济半小时》等国内重量级媒体采访而一举成名,进而深耕征地拆迁法律领域二十余载,办理过涉及全国各地的大量征地拆迁疑难案件以及重大行政案件,并最终形成了自己的专业优势和品牌,先后成功代理福州台资企业1.8亿元巨额资产拆迁案、三亚阳光海岸200余户业主房产征收案、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商业步行街120余名商户店面收储案、海南三亚鹿鸣别墅区业主诉征收决定案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征地拆迁大要案,其中所代理的海南三亚鹿鸣别墅区业主诉征收决定违法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在最高法院打赢了官司,确认区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并迫使区政府放弃了对别墅区的棚改计划。 贾启华主任长期关注国内土地房屋征收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率先倡导“和谐征收”、“和解制胜”办案理念并率领团队积极践行。始终注重业务实践的精细化研究,独创“三级跳转”诉讼策略,并在办案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效果。 怀揣着“只为弱势群体维权”的信念,贾启华主任在市井巷弄和乡间田野间风雨兼程,仅在近五年就先后亲自办理各类征地拆迁行政诉讼1400余起,办案足迹遍及黑龙江、内蒙古、河北、河南、山东、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四川、海南、云南等二十几个省份 ,办案行程近百万公里。 联系电话:18601155977 电子邮箱:bjcls@163.com 公众微信号:北京征地拆迁律师贾启华 执业理念:责任,担当,不辜负每一份重托! 业务领域: 征地拆迁纠纷诉讼 征收补偿协商谈判 重大行政诉讼代理 自然资源保护事务 社会兼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第二届律师协会理事 丰台律协征地拆迁研究会主任 北京市律协房地产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特邀民行监督员 社会荣誉: 2010年12月在警示教育活动中被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北京市级优秀律师 凯诺律师事务所荣获2012-2014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凯诺律师事务所荣获2012年度石景山区优秀律师事务所 凯诺律师事务所荣获2014年度石景山先进律师事务所 学术著作: 《关于对历史遗留土地征用问题的思考》 《关于土地和谐征收的几点构想》 《论土地征收制度的价值定位》 《中国式拆迁:最艰难的利益调整》 《集体土地征收的制度缺陷》 《此听证,非彼听证》 《行政强制,为谁而强制》 《论失地农民的权利》 《关于完善征地过程中的政府告知义务》 成功案例: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关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 1、福建省福州市某台资企业整体拆迁案,带领团队依法维权,成功保障了投资人1.8亿元不动产价值。 2、浙江绍兴齐先生等15户房屋拆迁案,采取连环维权方略赢得满意补偿。 3、浙江温州陈先生等12户集体承包地征收案,经浙江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胜诉后得以调解,每亩补偿由3万元增至25万元。 4、三亚鹿鸣别墅区征收纠纷案件,起诉撤销区政府征收决定,历经一审和二审,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获得胜诉。 5、河北唐山岳某等土地征收案,通过律师函和查处函,成功阻止承包土地被强制占用,进而获得谈判转机。 6、浙江金华林先生两家私营企业厂房被拆,连续打赢违法强拆行政诉讼,逼迫相关部门协商赔偿。 7、武汉硚口区王某等地铁征收强拆案,连环行政诉讼迫使征收办认错,委托人的合法房产得到满意补偿。 8、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商业步行街120余户商户店面收储案,针对十几个部门连环复议诉讼,诉请获得省高院支持,案件引起贵阳民众高度关注。 9、贵阳花溪区某环保有限公司厂房、别墅整体征收案,涉案金额近亿元。 10、西藏拉萨滨河湿地公园建设开发纠纷案,涉案金额数百亿元,介入案件后快速启动法律程序,争取谈判筹码。 11、三亚天涯区儋州、朝阳社区137户业主“阳光海岸”整体改造维权案,引起新华社、工商时报等国家级媒体关注报道。 12、三亚市天涯区通海社区76户业主起诉天涯区政府征收决定案。 13、福建泉州惠安县一百余户村民滩涂围垦纠纷案,通过司法平台为村民据理力争并获得良好效果。 14、常州武进区孙先生集体土地征收案件,通过连环维权迫使违法强拆停止。 15、河北省滦县“水曹铁路”建设征地案件,接受两个自然村的村民委托,成功阻止违法占地并最终协调解决。 16、西安灞桥国际港务区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五个批文连环复议进而制止相关部门违规占地。 17、浙江新昌县十九峰景区土地征收案连环诉讼并获得多份胜诉判决。 18、河南汝州市汝南街道办棚户区拆迁案件成功阻止违法强拆。 19、贵阳市观山湖区许先生等人违建拆除诉讼案件,成功撤销执法部门的限拆决定。 20、广西防城港东兴市某企业拆迁案件,成功撤销城管局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