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习智律师, 1965年出生于辽宁省。1982年考入辽宁大学法律系,1986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辽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担任刑法教师。2002年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位,2004年取得法律硕士学位。现为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法学教授。1990年开始担任兼职律师,先后在辽宁正发律师事务所,辽宁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2005年起在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工作经历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政法职业学院)教师(1986-至今)刑法刑诉法教研室副主任(1994-1997)主任(1997-2000)法律系主任(2000-2004) 辽宁正发律师事务所(1990-) 辽宁六和律师事务所(2003-) 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2005-)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 2013-至今) 学术历程 自1990年开始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办理了刑事、民事、经济案件100多起,其中主要为刑事案件。其中办理多起有较大影响的无罪案件。 现任中国犯罪学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大学法律硕士中心兼职教授。沈阳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高级顾问。 个人成就 尊龙网平台的业务范围 自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100多件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其中绝大多数是刑事案件。其中包括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盗窃、交通肇事、诈骗、贪污贿赂等,所办理案件中有众多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缓刑以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办案的质量高,效果好,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在办案同时,承担校内授课任务,主持的《刑事法律实训》课程2009年被评为高职高专辽宁省精品课程。同时担任过预备法官,续任检察官,初任民警,警衔晋升培训的刑法课程讲授。撰写的论文多次获奖。 主要刑案 2003年: 某法院副院长刘某某被控受贿、玩忽职守无罪释放案(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不构成受贿罪,并从法律法理上深入分析被告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该案一审宣判无罪,检察机关抗诉,被驳回;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又被驳回) 高某某非法行医无罪案(该案经律师积极辩护,检察机关以无罪不起诉结案) 辽阳曹某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担任该案的第二被告人程某某辩护人,程某某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贷款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辩护人对此案深入分析,积极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多项罪名不成立,从轻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九年) 2004年: 刘某被控贪污无罪释放案(该案一审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上诉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该案发回重审仍认定有罪,上诉后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 唐某某挪用公款、受贿案(该案一审认定二罪成立,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后认为挪用公款罪不构成,最后被告被宣告缓刑) 高某某挪用公款、受贿案(该案一审认定二罪成立,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后认为挪用公款罪不构成) 2005年: 王某故意伤害案(该案为轰动的发生在香格蔚蓝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人有力的论述了王某不构成故意伤害共犯的理由,该案最终王某被宣告缓刑) 姚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该案经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挪用公款无罪,贪污数额大幅度减少)。 盘锦市水产局长张某某贪污案(一审被告被判处死缓,上诉后改判有期徒刑) 付某职务侵占案(该案属于期货交易中交易员的地位性质的新型案件,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最后被告被判处缓刑)。 2006年: 曲某某交通肇事案(该案为有较大影响的交通肇事逃逸案,辩护人有力地论证了曲某某不属于逃逸,属于一般的离开现场,后曲某某被检察机关罪轻不起诉)。 伊藤彬故意伤害案(本案被告人伊藤彬,日本人,因6.07案被以故意伤害案被起诉,经辩护人的辩护,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2007年: 赵某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该案经辩护人辩护,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不成立,被告人受到从轻处罚) 党某某偷税(现为逃税)案(该案逃税数额巨大,辩护人充分论证了被告人符合自首条件的意见被法院采纳,被告被宣告缓刑) 2008年: 姜某贷款诈骗、偷税申诉案(该案姜某因贷款诈骗、偷税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辩护人代为申诉,经再审认定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检察机关抗诉被上级检察机关撤回) 白某制造毒品案(该案辩护人通过阅卷发现被告人有立功和重大立功情节,辩护人提出后,经司法机关核实认定属实,被告人被减轻处罚) 2009年: 中国最大网络赌球案之一杨某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案(该案辩护人提出的以六合彩中奖号码作为媒介赌博的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观点在2015年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证)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该案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后经调解,被告被宣告缓刑) 2010年: 赵某被控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案(该案共造成三人死亡,经济损失5000多万的严重后果,辩护人充分论证了丙酮氰醇不属于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犯罪对象,被告应构成危险品肇事罪的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被告被宣告缓刑) 2011年: 罗某某诈骗案(该案罗某某被控诈骗拆迁补偿款909万,一审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5年,辩护人做无罪辩护,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后,重审免于刑事处罚) 齐某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该案被告被控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实际抵扣税额400136.88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400136.88元,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在其他同案犯已被判刑情况下指出其中的近20万元属于让他人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最终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吴某被控贪污受贿案(被告人系联通公司工作人员,辩护人在众多相似案件中第一个提出被告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最后被法院采纳) 2013年: 姜某某被控挪用公款案(该案被告系村干部,涉及中石油管道征地的性质问题,辩护人提出属于临时占用,不属于征收征用,政府文件和合同约定与实际不符,被告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观点,被告被宣告缓刑) 夏某诈骗案(该案夏某被控诈骗拆迁补偿款,一审认定被告构成诈骗罪,辩护人上诉审中提出被告无罪的辩护意见,该案被发回重审,后被告被宣告缓刑)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该案一审被告被判处死刑,辩护人在上诉审中提出毒品数量,被告地位以及量刑均衡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被告死缓) 石某某被控贪污、玩忽职守案(该案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法院认定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个人作品 著 作 《刑事辩护技巧与经典案例》,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14年; 《新编刑法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主编; 《新编刑法学教程》,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副主编; 《刑法运用实务》,法律出版社1994年,副主编; 《中国地方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撰稿人; 《法律实训实务》,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撰稿人。 ◇文 章 《青少年犯罪的社区控制》,2001年“21世纪中日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国际研讨会一等奖; 《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载《辽宁公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浅析逃税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载《今日湖北》2013年第8期; 《对敲诈勒索罪若干问题的思考》,载《辽宁公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对我国律师辩护权的完善分析》,载《法制博览》2014年第7期; 《论刑法的谦抑性》,载《法治与社会》2014年第3期; 《针对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载《法制博览》2014年第4期;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客体探析》,载《法制与经济》2013第10期; 个人荣誉 在担任教师和兼职律师期间取得了一些成绩: 2012年获得本院“十佳教师”荣誉称号; 2011年作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咨询专家参与了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讨论; 2014年做为律师代表参与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制定的讨论。